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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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津貼:依訓練辦法第26條規定辦理。
1.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2.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
發給津貼。
(二)依訓練辦法第 27條第1項規定,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
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
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
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保險:依訓練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辦理。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
公教人員保險。
2.103年至105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4.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
關事宜,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
號函,以及112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
規定辦理。
(四)依訓練辦法第 29條第1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
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
辦理:
1.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
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
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112年6月30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者,或依
法銓敘審定前,曾任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
育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
制內有給專任人員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
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者,其退撫事項仍應適用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
(五)依訓練辦法第 29條第2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
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具擬任職務之法
定任用資格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各該機關(構)適用
之人事法規辦理。
(六)依訓練辦法第 26條之1規定,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
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
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