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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22160089號函修正發布第十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四、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津貼:依訓練辦法第26條規定辦理。
          1.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2.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
           發給津貼。
       (二)依訓練辦法第 27條第1項規定,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
          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
          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
          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保險:依訓練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辦理。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
           公教人員保險。
          2.103年至105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4.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
           關事宜,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
           號函,以及112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
           規定辦理。
       (四)依訓練辦法第 29條第1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
          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
          辦理:
          1.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
           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
            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112年6月30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者,或依
            法銓敘審定前,曾任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
            育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
            制內有給專任人員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
            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者,其退撫事項仍應適用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
       (五)依訓練辦法第 29條第2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
          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具擬任職務之法
          定任用資格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各該機關(構)適用
          之人事法規辦理。
       (六)依訓練辦法第 26條之1規定,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
          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
          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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