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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22160194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九點及第十九點附件9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九、成績考核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6條至第37條、第39條至第42條之1規定及「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成績考核要點)規
       定辦理。
       (一)基礎訓練:
          1.本考試錄取人員實體課程及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不予
           採計訓練成績。
          2.依訓練辦法第 36條之1規定,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課程
           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
           、不予計分或扣考。
       (二)實務訓練:
          1.依成績考核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
           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9)所定項
           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
           表、個別會談紀錄表、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
           輔導紀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
          2.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1至第42條之1規定,受訓人員實務訓
           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
           送保訓會核定。
           (1)依訓練辦法第 39條第1項規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
            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
            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首長評定。
           (2)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經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保訓會得比照訓
            練辦法第 39條第3項及第40條規定,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函送保訓會,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A.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B.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
             由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准予延
             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3)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於保訓會核
            定實務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留原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訓練。
           (4)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1第3項規定,經保訓會逕予核定為
            訓練成績及格者,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
            屆滿日生效。但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滿且經核定訓練成
            績及格者,應追溯至延長實務訓練期滿日生效。
           (5)依訓練辦法第42條規定,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
            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
            ,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1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
            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訓練辦法第39條第3項第2款
            規定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 [附表]
  • 附件9-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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