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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30004770號函核定修正第7點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實習成績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二)實習成績占訓練總成績之 25% ,分為實習檢察署評定總成績及書
       類擬作成績,其細項如下:
       1.實習檢察署檢察長所評分數占 1.8%。
       2.實習檢察署指導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機關單位主管就學員
        專業能力(含書類撰寫能力、卷宗研閱、其他事務等學習情形)
        、學習表現、特殊表現等予以評分,所評分數占 14.4% 。
       3.實習檢察署兼任導師就學員專業能力(含學員週報、週記、書類
        撰寫能力、機關參訪學習、司法警察機關學習等其他事務學習)
        、學習表現(含實習項目數量、學習積極度等)、特殊表現等予
        以評分,所評分數占 6.3%。
       4.書類擬作成績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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