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升等考試
中華民國89年11月29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300005951號、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1130000041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一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
    、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
    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函報交通部向保訓會
    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