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77年1月6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文,原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刪除,原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移列至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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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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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持有引水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執業證書,經交通部核准派赴其他引水區域港口見習港灣水道修
濬或領航業務成績優良者,得申請加註諳習該港或該段引水區域,並由交通部函轉考選部報
請考試院於其考試及格證書上加註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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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