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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77年1月6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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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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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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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習引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停止學習,已學習之成績不予計算: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三、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學習引水人於學習期間,因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繼續接受學習,致超過請假時限
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停止學習,經核准後得停止學習,並以一次為限,其期
間最長為一年。
學習引水人應於停止學習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恢復學習。逾期
未申請者,廢止其學習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