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75年1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55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七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
    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
    試錄取、及格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
    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或及格時,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不及格、及格資
    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