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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
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
試錄取、及格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
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或及格時,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不及格、及格資
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75年1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55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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