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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
二、專業科目:
(二)民法概要。
(三)不動產估價概要。
(四)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五)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試題外,其餘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4101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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