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86年9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2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條;刪除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
    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下列五領域十五學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領有畢業證書與
    修課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
      (一)社會工作概論。
      (二)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
      (一)社會個案工作。
      (二)社會團體工作。
      (三)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
      (一)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二)社會學。
      (三)心理學。
      (四)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
      (一)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二)社會福利行政。
      (三)方案設計與評估。
      (四)社會工作管理與非營利組織管理。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
      (一)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二)社會統計。
    前項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其開設之必
    修課程符合前項所列學科要求,經考選部審核公告者,其畢業生應本考試
    時,免繳交修課證明文件。
    第一項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認定標準如附表。

  • [附表]
  • 附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

  • 附表-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證明書

  • [修正]
  • 第十條

    考選部應設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應考人部分科目免試申請案
    及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
    查。

  • [刪除]
  • 第十一條

    (刪除)

  • [刪除]
  • 第十三條

    (刪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