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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
(二)中華民國憲法。
二、專業科目:
(三)民法。
(四)商事法。
(五)英文。
(六)公證法。
(七)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八)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應試專業科目(七)民事訴訟法、(八)強制執
行法,試務機關附發該科全部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90年1月9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4101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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