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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90年4月18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0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類
    科:
    一、土木工程技師。
    二、水利工程技師。
    三、結構工程技師。
    四、大地工程技師。
    五、測量技師。
    六、環境工程技師。
    七、都市計畫技師。
    八、機械工程技師。
    九、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十、造船工程技師。
    十一、電機工程技師。
    十二、電子工程技師。
    十三、資訊技師。
    十四、航空工程技師。
    十五、化學工程技師。
    十六、工業工程技師。
    十七、工業安全技師。
    十八、職業衛生技師。
    十九、紡織工程技師。
    二十、食品技師。
    二十一、冶金工程技師。
    二十二、農藝技師。
    二十三、園藝技師。
    二十四、林業技師。
    二十五、畜牧技師。
    二十六、漁撈技師。
    二十七、水產養殖技師。
    二十八、水土保持技師。
    二十九、採礦工程技師。
    三十、應用地質技師。
    三十一、礦業安全技師。
    三十二、交通工程技師。
    前項大地工程技師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起恢復辦理至一百十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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