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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90年4月3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1963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
    取資格不予保留。
    本考試第一試及選試科目以外之第二試應試科目分別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之第一
    試及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

  • [修正]
  • 第十二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六百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
      、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
      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五、國文(作文)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六、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財稅法或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任選一科)一百分,考試時
      間二小時。
    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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