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91年8月13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9896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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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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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有心理師法所定不得充任心理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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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臨床心理師考試及
格者,得申請臨床心理師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所稱公職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者,指臨床心理科、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或九十年公務人
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臨床心理師筆試及格,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
第一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心理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
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及格證書生效日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
日翌日。但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在心理師法生效日前者,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九十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項規定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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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申請全部
科目免試經核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