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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2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刪除第七條、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
    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一。

  • [附表]
  • 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 [修正]
  • 第六條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
    一、牙體技術學(一)(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學、牙體形態學及牙科材料學
      科目)。
    二、牙體技術學(二)(包括固定義齒技術學科目)。
    三、牙體技術學(三)(包括全口活動義齒技術學、活動局部義齒技術學
      科目)。
    四、牙體技術學(四)(包括牙科矯正技術學、兒童牙科技術學及牙技法
      規與倫理學科目)。
    前項筆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考試時間均為六
    十分鐘。
    本考試實地測驗考試時間為四小時,其應試科目為:
    一、牙體解剖形態雕刻。
    二、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實地測驗評分項目及配分如附表二。

  • [附表]
  • 附表二-牙體技術師考試實地測驗評分項目及配分表

  • [刪除]
  • 第七條

    (刪除)

  • [刪除]
  • 第八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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