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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66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本考試第一試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依任用需求員額,酌增錄取
    名額,但第一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作文)與英文以外其他科
    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五十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以應考人第一試及第二試成績合併計算總成績,依任用需求員額擇
    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擇優決定備取人員,但第二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不予錄取或備取。第二試缺考者,以零分計算。

  • [修正]
  • 第八條

    本考試錄取之後備役軍官、未具現役或後備役軍官資格之人員,應依國防
    部通知時間及規定辦理志願入營或入伍,並於國防部規定期間內取得陸海
    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規定之現役軍官任職資格,始得接受國防法務官專
    業訓練。
    本考試錄取之現役軍官或依前項取得現役軍官任職資格之人員,應於國防
    部通知時間內向國防部報到接受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
    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前二項錄取人員未辦理志願入營、入伍或報到接受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時
    ,由國防部通知備取人員按考試總成績依序遞補,辦理前二項規定之志願
    入營、入伍或報到接受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
    第二項專業訓練之期間、實施方式、保留受訓資格、停止訓練、生活管理
    、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計畫,由國
    防部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志願入營或入伍之人員,經廢止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受
    訓資格者,由國防部同時廢止其入營、入伍之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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