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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
資料,連同職務說明書函送銓敘部核備:
一、主管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
二、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系者。
三、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銓敘/任用
中華民國76年1月14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銓敘部部法三字第096280773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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