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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銓敘/任用
中華民國86年10月27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30000595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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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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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指定之教育或訓練機關(構)報到接受訓練。
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
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遴選機
關、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