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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銓敘/任用
中華民國91年6月28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300005954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及第八條附件一、第九條附件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者,得參加本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
      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
      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
      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
    二、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轉任
      公務人員,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
    三、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
      六年。
    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作為晉升職等及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
    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年資,均不得作為第一項規定之考績、年
    資。

  • [修正]
  • 第八條

    各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
    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
    前項遴選應就遴選評分標準表(如附件一)所定職務年資、考績、獎懲及
    綜合考評項目加以評定,各項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積
    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
    第一項之備選人員,於各主管機關原提送之當年度受訓人員因故無法受訓
    時依序遞補之;其於當年度內未遞補受訓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
    ,由各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重新遴選。

  • [附表]
  • 附件一-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

  • [修正]
  • 第九條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
    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並排定受訓序
    列。各主管機關應請受訓人員確認受訓資格並填具資格確認暨同意書(如
    附件二),留存各主管機關備查。如有資格條件不符而參加訓練情事,由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依法議處相關人員。
    各主管機關因情形特殊,未設甄審委員會者,應組成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
    ,辦理前項所定事項。

  • [附表]
  • 附件二-年度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資格確認暨同意書

  • [修正]
  • 第十一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
    、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
    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主
    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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