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銓敘/任用
中華民國92年9月29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銓敘部部特四字第1003381454號令、交通部交人字第1000005543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附表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除士級資位外,其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務長、技術長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二、副業務長、副技術長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三、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業務員、技術員相當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業務佐、技術佐相當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