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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銓敘/任用
中華民國90年5月2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02160083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七點及第六點附表1、附表2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訓練班別
      依晉升官等不同,得開辦初任簡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及初任薦
      (委)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並得視需要合併辦理。

  • [修正]

  • 四、訓練時數
      (一)本項訓練之時數至少為30小時,其時數配當由各主管機關或訓
         練機構酌定,並以集中式訓練為原則。
      (二)如因機關業務特性、人力調配或訓練需求等因素,無法依集中
         式訓練方式辦理時,得由各主管機關或訓練機構視實際情況,
         採分散式訓練,於 1年內至少施訓30小時之方式辦理,並由訓
         練機構發給參訓人員訓練證明。請假超過課程時數 20%者,不
         發給訓練證明。

  • [修正]

  • 五、調訓期限
      (一)於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後 1年內由各主管機關調訓之。但駐外
         人員得於返國服務後 年內參訓。
      (二)於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前後 1年內,曾參加相當官職等主管人
         員之培育訓練並持有結業證明者,視同完成本項訓練。

  • [修正]

  • 六、課程設計
      本項訓練課程依官等不同,區分如下:
      (一)初任簡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
         強化決策分析、管理統合及領導統御能力、創新管理能力等,
         俾利勝任高階主管職務。
      (二)初任薦(委)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
         強化政策管理、管理才能及領導能力、創新管理能力等,俾造
         就優秀行政幹才。
      依上述人員所需行政能力,分別研訂各訓練班別之課程單元、內容及
      時數如後附(附表1、2),作為辦理本項訓練之參據;各主管機關或
      訓練機構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 [附表]
  • 附表1-初任簡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訓練課程

  • 附表2-初任薦(委)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訓練課程

  • [修正]

  • 七、成績考核
      (一)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80%:得經由受訓人員繳交專案報告等方
         式評定之,或由訓練機關依實際研習需求自行酌訂。
      (二)活動參與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20﹪。由訓練機構根據參訓人
         員於訓練期間之表現情形,予以考核評定。
      (三)前二項成績,由各訓練機構彙送參訓人員服務機關,作為人事
         運用之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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