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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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訓人員應憑學員證或國民身分證入場參加測驗,並置於桌面左前角
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受訓人員應依試卷說明自行檢查或填列基本資料,如發現不符,應即
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受訓人員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測驗開始前十五分鐘將非測驗必需用
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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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測驗時,除開書測驗受訓人員得攜帶指定之教材外,不得攜帶或使用
非參加測驗必需用品,並不得置於試場座位四周。
測驗時,受訓人員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
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並
不得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關機者亦同。
採電腦作答者,應自備保訓會指定之電腦設備參加測驗,並得為保訓
會指定之行為,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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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參加測驗。測驗結
束後發現者,亦同: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擅自與他人互換座位或試卷(卡)。
(四)傳遞或接收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
(五)故意破壞電腦作答設(配)備或系統功能。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重大。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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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測驗成績不予計分,以零分計:
(一)未依規定於試卷(卡)上作答,而在試題上作答。
(二)故意不繳交試卷(卡)。
(三)未遵守本試務規定,擾亂試場秩序,經監場人員勸導仍不聽從
。
(四)遇法定傳染病流行疫情,經監場人員勸導配合相關防疫措施仍
不聽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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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扣除該測驗成績二十分:
(一)攜帶指定教材以外之書籍文件,或其他足供構成測驗舞弊之物
品。
(二)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三)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卡)。
(四)未得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五)故意毀損試卷(卡)、掣去試卷總編號或條碼。
(六)發放測驗試題後,窺視他人作答結果、互相交談或出示答案供
他人窺視。
(七)使用電子計算器。
(八)採電腦作答者,測驗過程中使用電子書籍文件、上網瀏覽非指
定之網頁、開啟或使用具聯繫、傳輸、感應功能之軟體程式。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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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扣除該測驗成績五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或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
(二)裁割、污損試卷(卡)。
(三)繳交試卷(卡)後,未即離場或未經監場人員許可而走回座位
或試場後方,經制止仍不聽從。
(四)測驗開始鈴聲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測驗結束鈴
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不繳試卷(卡)。
(五)隨身攜帶或於試場座位四周置放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
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等。採
電腦作答者,攜帶非指定之電腦設備或開啟非指定之編輯軟體
程式。
(六)在試卷(卡)上書寫特定文字或符號,或其他足以辨認其身分
之標記。
(七)測驗結束前攜帶試題離場。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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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訓人員應在測驗結束鈴聲響畢前繳交試卷(卡),其提早繳交者
,應經監場人員點收試題及試卷(卡)後始得離場。
受訓人員於測驗結束鈴聲響畢時,應靜坐於座位上不得移動,並俟
監場人員將試卷(卡)收齊清點無誤後始得離場。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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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監場主任職責如下:
(一)嚴格監督受訓人員遵守試務規定。
(二)領取受訓人員名冊、試卷(卡)、試題、相關電子儲存媒體
及應用物品等,並當面查對點清。
(三)預備鈴聲響後,指導受訓人員就座,並保持肅靜。同時指導
受訓人員將所帶書籍及其他物品放置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四)預備鈴聲響後,應擇要向受訓人員宣讀試務相關規定。
(五)發放試卷(卡),並提醒受訓人員依試卷說明自行檢查或填
列基本資料。
(六)測驗鈴聲開始後,應即發放測驗試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將測驗起迄時間、參加測驗及未參加測驗人數等分別寫於黑
板上。
(八)如遇突發事項,應即報告巡場主任處理。
(九)指導受訓人員依測驗作答規定作答。
(十)於受訓人員繳卷時,應確實驗收其試卷(卡),提前繳卷者
,試題應隨卷附繳。
(十一)填具各項訓練測驗違規處理表(如附件二)。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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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監場人員於測驗結束時應清點所收試卷(卡)數目,以與所發試
卷(卡)相符,並確認測驗相關之電子儲存媒體均已回收。
參加測驗試卷分類裝入參加測驗試卷封袋;未參加測驗試卷或缺
考紀錄裝入未參加測驗試卷封袋。上述兩種封袋,均在封面上註
明測驗試場、日期、參加測驗及未參加測驗數目,送交卷務人員
點收。
選擇題試題用試卡作答者,不分參加測驗或未參加測驗,均裝入
原封袋中,送交卷務人員點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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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以下簡稱寫作題)閱卷,得採單閱或平
行兩閱制,由保訓會遴聘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專家擔任閱卷委員負
責閱卷及評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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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受訓人員因觀看或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領有身
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得於訓練開始後一週內,填具各項訓練測
驗權益維護申請表(如附件三)向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
學院)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文官學院得視受訓人員之障別輕重等
情形,核定以下必要且適當之權益維護措施:
(一)延長測驗時間:測驗時間未滿二小時者,延長測驗時間二
十分鐘;二小時以上未滿三小時者,延長測驗時間三十分
鐘;三小時以上者,延長測驗時間四十分鐘。
(二)放大二倍之測驗試題、試卷、試卡。
(三)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四)其他適當之權益維護措施。
受訓人員因臨時事故受傷、罹病或其他功能性障礙,致觀看或閱
讀試題、書寫試卷(卡)有困難者,亦得檢具測驗日期前一年內
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
證明文件,填具各項訓練測驗權益維護申請表向文官學院申請權
益維護措施。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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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結訓當週統一辦理之測驗,且結訓
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各該訓練應予停止訓練之規定者,得於事由
發生後五日內,填具各項訓練調整測驗時間申請表(如附件四)
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
整測驗時間。
前項情形,以安排參加下一梯次相當等級訓練之測驗為原則;如
當年度無相當等級訓練者,由保訓會另行安排於一個月內辦理測
驗為原則。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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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寫作題作答應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不得使用鉛筆。採電
腦作答者,應使用保訓會及文官學院指定之試卷檔案及輸入方式作
答。採電腦作答者,應使用保訓會指定之試卷檔案及輸入方式作答
。
作答時無須抄題或按題次順序作答,但應標明題號,並以直式橫書
書寫。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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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測驗時發生下列情事者,由各試區巡場主任按所遲延事實補足測
驗時間:
(一)未於規定之測驗時間響鈴,致遲延發放測驗試題之時間。
(二)測驗試題或試卷(卡)遲延於規定時間後發放受訓人員作
答。
(三)測驗試場設置不當,在測驗進行中經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
測驗。
(四)因所公告測驗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受訓人員於規
定時間後始抵達試場參加測驗而有所遲延。
(五)因測驗設備異常或其他測驗工作疏失時,致遲延受訓人員
作答時間。但採電腦作答者,倘因自備之電腦設備異常,
致遲延作答時間時,不予補足測驗時間。但採電腦作答者
,倘因自備之電腦設備異常,致遲延作答時間時,不予補
足測驗時間。
採電腦作答者,如於測驗期間因自備之電腦設備故障致未能繼續
作答,得立即向監場主任申請改以紙筆作答,並得以電腦作答及
紙筆作答試卷(卡)合併繳卷。但遲延之作答時間不予補足。
試題採影片播放方式之測驗,於測驗時遇有播放異常,應立即停
止作答,俟障礙排除後,再行作答。
影片播放異常逾三十分鐘未能排除者,試區巡場主任應宣布該試
區或個別試場改以相同情境之書面試題測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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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受訓人員得申請複查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
律及活動表現)、專題研討、選擇題、寫作題之分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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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受訓人員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至保訓會網站採線上申辦方式,或填具各項訓練測驗複查成績
申請書(如附件七),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
次為限。
申請複查成績,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
試卷收費標準繳納費用後,始得複查。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或複印試卷(
卡),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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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受訓人員申請閱覽試卷(卡),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十
五日內,至保訓會網站採線上申辦方式,或填具各項訓練測驗閱
覽試卷申請書(如附件八),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閱覽試卷(卡),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
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繳納費用後,始得閱覽。
申請閱覽試卷(卡),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寫作題參考答案
或複印試卷(卡),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