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銓敘/考績
中華民國76年1月14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4000594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六項所規定之票
    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
    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考績委員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受考人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
    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受考人占機關受考人比例計算,計算結果
    均予以進整,該性別受考人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
    第二項當然委員得由組織法規所定兼任人事主管人員擔任;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就組織法
    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
    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但該協會拒
    絕推薦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受考人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
    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前項票選委員之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並得採分組、間接、通訊
    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票選作業人員應嚴守秘密;其採分組、間接方式票選時,應嚴守公平
    、公正原則。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