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銓敘/考績
中華民國91年6月7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銓敘部部管一字第10949624792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及第四點附表一、第五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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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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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之服務機關首長評擬分數,除本部人事主管由本部部長評擬外,其餘由本部於每年 十二月十日前,以部長名義箋請各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對其人事主管人員予以評擬分數 (格式如附表一),並於十二月二十日前密送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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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各相關業務主管司(室)平時應對人事主管人員建立共同業務考核紀錄,並參考各 人事機構每半年填報之共同例行人事工作項目執行情形,及平時與本部業務協調、聯繫 與配合情形,於每年七月及十二月評擬各人事主管人員共同業務考核分數(格式如附表 二),密送人事管理司彙整。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