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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銓敘/進修
中華民國91年6月13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9000105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 [修正]
  • 第四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
     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各機關(構)學校辦理。

  • [修正]
  • 第六條

     保訓會及文官學院應規劃數位學習,並將訓練課程及師資建立資料庫上網,以供各機關(
     構)學校與人員諮詢及學習。

  • [修正]
  • 第八條

     本訓練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並不得違反行政中立精神。
     前項講座由保訓會薦介,作為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優先遴聘之參考。

  • [修正]
  • 第九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
     )學校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
     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時。
     從未或三年內未參加本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 [修正]
  • 第十三條

     保訓會及文官學院辦理本訓練所需經費,由會及學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 [修正]
  • 第十四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人員為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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