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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銓敘/獎懲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1100127754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109年2月27日生效(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772號函修正核定)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要點所需獎勵金,由各公立醫療機構在其醫療藥品循環基金或醫療
      作業基金內有關科目項下支應,其提撥總額不得超過年度事業收支(
      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百分之八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
      予放寬至不超過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百分之九
      十五:
      (一)位於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構。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傳染病隔離醫院或應變醫院。
      (三)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為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
      (四)採購國內製造之防疫物資及戰備醫材致事業支出較去年同期明
         顯增加。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從事特殊醫療衛生業務。
      前項但書之適用範圍及實際提撥比例,由主管機關視所屬醫療機構之
      需要擬定獎勵金提撥比例。
      第一項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除應扣除由醫療
      藥品循環基金或醫療作業基金購置之固定投資及醫療儀器所按月依規
      定提撥之折舊費用外,並應扣除各公立醫療機構之各項用人費用。但
      下列資產之折舊提撥數,得免列扣除:
      (一)以公務機關預算建(購)置之資產。
      (二)離島地區醫療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起,以公
         務預算增撥基金、醫療藥品母基金增撥基金或公務預算、醫療
         發展基金、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所建(購)置之資產。
      (三)偏遠地區醫療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以公務預
         算增撥基金、醫療藥品母基金增撥基金或公務預算、醫療發展
         基金、縣市政府之醫療照護發展基金、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所建(購)置之資產。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參與「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
         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或配合主管機關政策建(購)置之長照
         機構資產。
      (五)依傳染病防治法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隔離或應變醫院配合
         防疫需要建(購)置之資產。
      (六)其他配合主管機關之重大災害整備需要建(購)置之資產。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事業收支,得包括臨床教學研究補助收入及其他
      補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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