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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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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固定以被保險人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八之費率核計,由被保險人全額
負擔。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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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退保者,以發還其原應請領之公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為限。
本保險被保險人死亡,以給與一次死亡給付為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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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銓敘/保險
中華民國53年3月20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300045041號、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103003494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自103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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