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七條
本準備金投資於有價證券之原則如下:。
一、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或國內外資產證券
化商品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但單一國內股票前二年度
末之市值均占臺灣加權股價指數權重超過百分之十者,不受此限,惟仍不得超過投資當
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十。
二、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單一國內外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機構所發行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四、投資單一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
權單位數百分之十。
五、投資單一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準備金投資於前項國內基金者,其投資當時之該國內基金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規模以超過新臺幣六億元為原則。
二、基金淨值累計報酬率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統計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績效評比中,最近六個月績效超越大盤或評比排名於所有同類型
基金中排名在前三分之一,且最近一年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二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銓敘/保險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銓敘部部退一字第109530310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