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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同時或已具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多種身分者,應擇一參加,不得重複投
保。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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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具有公保、勞保雙重資格者,在本要點施行前其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之一者
,仍以繼續參加各該保險為原則,如被保險人願意放棄原有保險年資改投他種保險者,
得依其志願辦理,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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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銓敘/保險
中華民國53年2月24日
中華民國57年7月25日銓敘部臺為特二字第0883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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