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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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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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退休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申請條件之退休團體,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提報擬申請
補(捐)助辦理之活動計畫,送本部書面審核。但有特殊情形
者,應詳敘理由,送本部專案審核。
(二)提報計畫內容應包括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證書影本,以及退休
團體組織動態與運作情形、年度經費補(捐)助需求及計畫報
告;其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三)申請補(捐)助之退休團體,於提報補(捐)助計畫時,應向
本部提出下列文件:
1.三年內未違反勞工相關法規切結書(如附件四)。
2.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如附件五)。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六)。
(四)經本部審核補(捐)助之計畫,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而
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實施期間及預估經費時,應詳敘理由,
並檢附相關資料送本部核准後,始得予以補(捐)助。但變更
計畫者,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補(捐)助之退休團體以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
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
捐)助項目與金額。
(六)本部得視年度預算額度,依退休團體所提報計畫之審核結果,
在第四點補(捐)助經費標準及原則下,審酌核給補(捐)助
金額。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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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補(捐)助經費之審核原則如下:
(一)計畫活動內容須符合本作業規定補(捐)助之目的、範圍及項
目。
(二)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須具體可行。
(三)退休團體所辦活動須達成預期目標或效益;其衡量指標格式如
附件七。
(四)申請補(捐)助之退休團體過去一年受補(捐)助之活動執行
情形。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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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部審核同意補(捐)助經費者,其請撥及核銷作業,規定如下:
(一)補(捐)助經費請撥:退休團體於接獲本部補(捐)助通知公
文後,得於舉辦活動前十四日內,備妥領據,送本部憑撥補(
捐)助經費;其格式如附件八。
(二)補(捐)助經費核銷:
1.受補(捐)助之退休團體,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
將成果報告、經費支用報告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送本
部審核;其格式如附件九、十、十一。當年度十二月辦理活
動者,至遲不得逾十二月十五日前,送本部辦理經費核銷作
業。
2.經費支用報告內,向本部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原始支出憑證
須檢附正本。各項支出憑證之格式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
3.活動結束後,已撥付之補助金額扣除最高補助比率上限金類
如尚有餘額,應於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主動繳回,
未依限繳回者,應自活動結束之次日起,至返還之日止,依
臺灣銀行當月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返還之;其他衍生收入,亦同。
(三)受補(捐)助之退休團體辦理活動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及出
席人員簽到等活動相關資料,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自行
保存五年,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