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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銓敘/撫卹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銓敘部部退五字第109530175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目標疾病:指下列範圍之疾病。
         1.腦血管疾病:包括腦出血、腦梗塞、腦中風、腦幹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高
          血壓性腦病變或其他腦血管疾病;主要病狀說明如附表一。
         2.心血管疾病:包括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冠心症(
          冠狀動脈心臟病)、心臟停止、心因性猝死(心因性休克)、嚴重心律不整及
          急性肺動脈栓塞;主要病狀說明如附表二。
         3.其他經審查小組認定之疾病。
      (二)自然惡化因子:日常生活中導致原有疾病逐漸惡化之因子;包括高齡、老化、肥
         胖、飲食習慣、吸菸、飲酒及藥物作用因子,及審查小組認定屬自然惡化因子者
         。
      (三)促發因子:導致原有疾病超越自然過程惡化之外在環境因子;包括氣溫、運動及
         職責繁重因子,以及審查小組認定屬促發因子者。
      (四)職責繁重因子:客觀上於長期、短期過重之工作負荷,導致疲勞累積,及短時間
         內之工作造成身心負荷過重之異常事件;其評估重點依序如下:
         1.長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六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工作造
          成明顯疲勞之累積;其中長時間工作,指每週四十小時工時以外之加班時數,
          並依下列標準認定:
          (1)發病日前一個月內之加班總時數達一百小時,或發病日前一至六個月內之前
           二個月、前三個月、前四個月、前五個月、前六個月之任一期間之月平均加
           班時數達八十小時,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
          (2)發病日前一個月之加班時數,及發病日前二個月、前三個月、前四個月、前
           五個月、前六個月之月平均加班時數皆未達四十五小時,則加班產生之工作
           負荷與發病相關性薄弱;若達四十五小時,則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
           之相關性,會隨加班時數增加而增強。
          (3)經常出差之工作或常態性輪(夜)班工作者,應審究其出差之工作內容、出
           差頻率及工作環境之變動等;對輪班工作者,應審究其輪班之變動狀況與頻
           率。
          (4)長時間工作者,應審究其實際作業時間、準備時間、休憩時間比例等工作密
           度。
         2.短期工作過重:
          (1)評估發病日前一日或約一週內是否從事特別繁重之工作。
          (2)比照前目之(3)、(4)評估發病日前一週四十小時工時以外之工作負荷情形是
           否異於平常。
         3.異常事件:評估發病當時至發病日前一日之期間,持續工作或遭遇嚴重災變,
          致身心負荷過重;其過重程度應審究事件之嚴重程度,且該過重程度與工作有
          明顯相關。

  • [附表]
  • 附表一-腦血管疾病症狀說明

  • 附表二-心血管疾病症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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