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
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
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銓敘/人事管理
中華民國89年10月3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502042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7000657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