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組織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監察院院台法字第1093130013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院長聘請本院委員兼任之,任期二年。
    本會由副院長為召集人,並為主席。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前項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為研究特定之法規問題,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