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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組織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121630329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得視需要增減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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