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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得視需要增減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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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121630329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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