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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監察業務處之職掌如下:
一、人民書狀之處理事項。
二、人民到院陳情之處理事項。
三、自動調查案件申請之處理事項。
四、糾舉、彈劾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地方機關巡察之處理事項。
六、人民書狀、糾舉、彈劾案件、地方機關巡察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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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12163065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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