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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12163065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一條

    監察業務處之職掌如下:
    一、人民書狀之處理事項。
    二、人民到院陳情之處理事項。
    三、自動調查案件申請之處理事項。
    四、糾舉、彈劾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地方機關巡察之處理事項。
    六、人民書狀、糾舉、彈劾案件、地方機關巡察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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