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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92年7月15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監察院院台政字第1091730180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八條

    本院各委員會、國家人權委員會或糾彈案件審查會審查涉及國家機密之調查報告、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糾舉案文或其他相關文件時,應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
    前項會議,如調查報告、糾正案文、彈劾案文、糾舉案文或其他相關文件,未援引國家機密
    者,審查會時,仍應備齊相關資料攜至會場備參。
    第一項文件,如有援引國家機密者,其會議資料,應標示機密等級、編號分發、逐頁註記與
    分發編號相同之號碼、確實登錄其使用人員,並於會議前一天下午密送應出席委員。但調查
    (提案)委員認有必要時,得簽奉院長核定,於會議當日在會場分送出席委員。另於會議資
    料首頁應提示保密義務及不得攜離會場,會後須當場清點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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