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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擬刊登公報之文稿應於核定或公布後即送綜合業務處彙編,除書面資料註明「刊
登公報」外,並應附加電子檔,如有時間性者並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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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監察院院台綜字第1094030154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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