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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由本院副院長召集,並為主席。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委員
中指定一人擔任之。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之監察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84年3月18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監察院院台綜企字第1094030686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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