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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82年7月27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監察院院台秘總字第1070931565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採購案件之核定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經費動支每筆在零用金支付限額內者,填具請購(修)單,由秘書處處長或其授權
        人核批後(但須簽訂契約或情形特殊者,得由請購單位簽經秘書長或其授權人核批
        ),依規定辦理採購。
     (二)經費動支每筆在零用金支付限額以上,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簽經秘書長
        或其授權人核批,如金額未達五萬元之例行性或緊急性採購事項,且無須簽訂書面
        契約者,得以簽或以填具請購(修)單,經單位主管同意後,由秘書處處長或其授
        權人核定,再移由秘書處承辦人檢附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或訪價紀錄表,並將比價
        或議價結果,分別簽經前開核批人或其授權人核定後,洽廠商辦理採購。
     (三)經費動支每筆在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第二條規定,簽經秘書長核准後,移秘書處辦理。
     (四)經費動支每筆在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二百五十萬元者,依採購法第十九條、第二十
        條、第二十二條及其相關規定簽經秘書長;二百五十萬元以上者,依上開法條規定
        簽經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移秘書處辦理。
     (五)招標之案件,請購單位須將概估經費、規格明細或招標方式之分析,簽會秘書處、
        會計室及政風室,經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移請秘書處統籌辦理。但屬公告金額
        十分之一以下之案件得不加會政風室。
     (六)一般事務性經常費用(如每月水、電、電信、清潔及公務車油料等),由秘書處檢
        附支出憑證,簽經秘書長或其授權人核批後,逕送會計室審核,依規定辦理付款。

  • [修正]
  • 四、採購案件核定底價、主持開標及主持驗收人員之授權分層負責表如下:

    金額

    核定底價人員

    主持開標、比(議)價人員

    主持驗收人員

    零用金支付限額以上,未達一百萬元

    秘書處處長或其授權人員

    秘書處處長或其授權人員

    請購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

    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副秘書長或其授權人員

    副秘書長或其授權人員

    請購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特殊案件由院長指定適合人選

    查核金額以上

    秘書長或其授權人員

    秘書長或其授權人員

    由院長指定適合人選


      前項採購案件核定底價人員,如認有必要,仍得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
      十三條規定,簽報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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