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研究發展範圍如下:
(一)樹立監察制度與行使監察權有關事項。
(二)促進監察業務革新及發展有關事項。
(三)改進行政管理及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年度工作檢討及工作計畫之改進研究事項。
(五)各項會議、會報所提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其他交辦之研究發展事項。 - [修正]
-
三、研究發展進行之方式如下:
(一)自行研究:凡性質單純、範圍較小之項目,由本院綜合業務處或相關單位指定人
員或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研究。
(二)委託研究:凡性質複雜、範圍較大之項目,或其他專業性之問題,委託學術研究
機構或學者專家研究。
(三)合作研究:本院與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 [修正]
-
五、委託研究之程序如下:
(一)研究計畫提出:
為因應本院業務實際需要而必須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研究者,由本院綜合義
務處或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擬委託研究專題項目表」(格式如附件一),送本院
綜合業務處,如本院經費即可支應者,即陳報院長核定辦理。如本院當年經費無
法支應者,應簽報院長列入下年度預算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重點,除有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刊登於本院網頁。
(二)研究計畫審查:
經核定之委託「研究專題項目」,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徵詢適當之學術研究機構或
學者專家,接受委託研究之意願,受委託單位(人員),應指定研究主持人負責
計畫之執行,並請研究主持人研提「研究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議價簽約:
研究計畫書經核定後應完成議價議約,再與受託單位簽定合約(格式如附件三)
。
(四)期中報告與審查:
受託單位(人員)在研究進行中,應依研究計畫所訂時程,至少每半年提出期中
報告(格式如附件四)交本院,由本院有關人員及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審查之。
(五)期末報告與審查:
受託單位應依研究計畫所訂時程完成研究工作,於研究報告初稿完成後,提出期
末報告(格式如附件五)交本院,由本院相關人員及邀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
共同交換意見,並參考所提意見加以修正後再行定稿。
(六)研究報告出版與發表:
研究報告經研究主持人修正後,應附研究提要(包括研究目的、研究過程、重要
發現、結論及建議),於研究期限內提出所需份數之完整研究報告(格式如附件
六)送交本院,研究報告未經委託機關核定及同意前,不得對外發布。
研究報告經核定後,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研報告全文應刊登於本
院網頁。研究報告並依本院出版品方式辦理寄,供公眾參考使用。 - [附表]
- [修正]
-
八、各項研究計畫應按照預定進度如期完成,研究結束後,應於期末或合約簽定期限內提出
研究報告,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分析,對可行之具體研究結果與建議,應報請院長核
示後交付相關單位採行。 - [修正]
-
九、重要研究案件,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列入管制,隨時追蹤,定期查證。
- [修正]
-
十、經核定之研究計畫項目,其經費在本院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並適時按計畫編列預算辦理
。有關經費規定如下:
(一)研究人員研究費由研究主持人檢具收據支領,並於年度結束前完成結報作業。
(二)研究費之報支應檢據相關憑證經本院綜合業務處或業務主管單位核訖後,送會計
室審核後憑辦付款事宜。
(三)本院參與委託研究人員依規定不得支領委託研究之研究人員研究費。
(四)本院委託研究經費編列標準(如附件七)。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