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四、各單位登記桌人員得衡量業務狀況,以人工抄錄或至公文管理系統列印機密文書清冊之
方式辦理收發文登記,並將該列印之機密文書清冊,黏貼於國家機密文書、一般公務機
密文書收發文登記簿或裝訂成冊,於每月底送陳單位主管人員查閱。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監察院(98)秘臺政字第0981700218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