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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監察院(98)秘臺政字第0981700218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各單位登記桌人員得衡量業務狀況,以人工抄錄或至公文管理系統列印機密文書清冊之
      方式辦理收發文登記,並將該列印之機密文書清冊,黏貼於國家機密文書、一般公務機
      密文書收發文登記簿或裝訂成冊,於每月底送陳單位主管人員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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