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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87年8月1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081630475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院員工差勤,除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外,每日上班時間須滿八小時,半日請假者
      ,上班時間須滿四小時,上、下班應各刷卡一次,其時間如下:
     (一)上班:八時三十分以前(之後十五分為彈性時間)。
     (二)下班:十七時三十分以後(之前十五分為彈性時間)。
      奉准加班者,應於到院、離院時各刷卡一次,接續於下(上)班時間後(前)之加班,
      其開始(結束)加班時得免刷卡。但於上班日公假(差、出)結束後返院並奉准加班者
      ,應於到院、離院時各刷卡一次。
      技工、工友因工作需要,刷卡時間得由秘書處另行規定。
      未於第一項規定時間刷卡,除所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因故誤點能取具證明者外,應按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其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
      本院員工應自行至差勤電子表單系統查詢個人出勤情形,以確實掌握上、下班時間與勤
      惰狀況。

  • [修正]
  • 四、本院員工出、退勤,均應以服務證親自刷卡,未帶服務證者,應即向人事室或秘書處登
      記,借用臨時卡刷卡,不得有替代情事,如經查明,代人刷卡或託人刷卡者,均記過二
      次。
      服務證或臨時卡應妥慎保管使用,如有遺失或損壞,應敘明理由並經簽奉核准後始予補
      (換)發,因遺失申請補發者應繳交工本費。

  • [修正]
  • 六、本院員工差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請假應事先覓妥代理人,並於本院差勤電子表單系統辦理請假手續。
     (二)如遇臨時狀況,無法按時出勤者,應請代理人代為請假;逾規定辦公時間始到勤者
        ,於到勤刷卡後,應即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三)如有差勤異常之情形,差勤電子表單系統於次日以電子郵件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一
        、二級單位主管,並副知人事室或秘書處。當事人應於接獲前開通知三個工作日內
        ,依相關規定補辦請假手續或辦理忘刷卡申請,並循程序完成簽核;如確有出勤,
        得由當事人自行提出合於規定時間內出勤之相關佐證資料,經簽報首長核准後,由
        人事室或秘書處補登出勤時間。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者,由人事室或秘書處以便箋
        通知當事人於二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如仍未於規定期限內補辦者,人事室或
        秘書處應依規定簽報以曠職登記。
     (四)前款忘刷卡之申請,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請六次,超過次數之部分應依實際出勤時間
        補辦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視為曠職。

  • [修正]
  • 八、本院職員加班,除參照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班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並
        以小時為計算單位。加班前應於本院差勤電子表單系統提出申請,敘明具體加班事
        由及起迄時間,依程序報經核准,加班時數之計列,以本院差勤電子表單系統刷卡
        紀錄為準。加班地點應在本院辦公場所,其在院區以外場所加班,未克返院,經敘
        明具體事實,並簽報首長核准,得免刷卡紀錄。
     (二)加班費應本於撙節原則覈實辦理。加班費之支給時數,每人每一上班日不超過四小
        時,每一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因業務特性或工作
        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害,或為應
        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經簽報首長核准
        後,得支給專案加班費。
     (三)各單位對經指派加班之職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
        位,不另支給加班費。超過加班費支給時數之加班,不得支給加班費,惟得依加班
        事實於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或予以行政獎勵。
     (四)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其加班以不支給加班費為原則。但得依
        加班事實擇期補休假或予以行政獎勵。
     (五)上班日之上班前及中午休息時間除為因應會議延長時間、緊急或臨時性交辦業務或
        特殊業務需要經專案簽奉核准者外,各單位不得指派職員加班。上開加班得依加班
        事實於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或予以行政獎勵,以不支給加班費為原則;如確有個別
        特殊情形經敘明具體加班事由,得專案簽報首長核准支給加班費。
     (六)前款上班前加班時間以實際執行公務時間至八時三十分止,除專案簽報核准外,以
        一小時為限;中午加班時間為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止。
     (七)各單位各級主管對屬員之平時勤惰及加班情形,應負責督導及查核,人事室得會同
        政風室隨時派員查察加班情況,如有虛報情事,一經查明,按情節輕重議處。
      技工、工友之加班,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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