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監察院(98)秘臺秘總字第0980900307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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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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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影音器材,包括攝影機、照相機、錄放影機、電視機及投影機具(均含數位
式機型)等。前述器材除錄放影機及電視機由使用單位保管,於必要時提供調度使用外
,其餘均由本院秘書處集中、統籌管理。各單位如有自行保管之必要,應專案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