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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監察院院台綜字第1094030009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院監察職權行使,新聞發布參考原則如下:
      (一)調查案件成立時,屬委員自動調查案件,由本院監察業務處即時請示調查委員是
         否對外發言或發布新聞稿。其他因輪派或院會、各委員會推派案件等,調查委員
         得視情況對外說明或發布新聞稿。
      (二)調查過程中,調查案件之內容,有關詢問對象、詢問時間、詢問地點、詢問內容
         、調查情形、調查所得、調查意見,提案糾舉、彈劾、糾正否,機關或人員有無
         違失等,於調查中,不宜宣洩。惟調查委員仍得視情形,就調查案件案由、進度
         等,適時對外說明或發布新聞稿。
      (三)調查成果之新聞發布,彈劾及糾舉案經審查決定確定後,由提案委員召開記者會
         或發布新聞稿;糾正案及委員會決議通過公布之重大調查報告,由提案委員對外
         發言或發布新聞稿。
      (四)糾正案及調查報告促請行政機關或人員改善情形,獲重大成果時,調查委員得對
         外說明或發布新聞稿。
      (五)各委員會事務由各該委員會召集人發言或發布新聞稿;監察院各項行政事務,由
         本院發言人秘書長或發言人指派相關主管人員,對外發言或發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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