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89年10月19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091630346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
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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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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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職缺擬由本院人員內陞時,應依「監察院職務陞遷序列表」(如附表一)逐級辦理
陞任。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辦理內陞時,應由人事室就具有陞任資格及陞遷意願者,按照「監察院現職人員陞遷評
分標準表」(如附表二)之規定,繕造積分甄審名冊,先經冊列人員校閱簽名,再由冊
列人員服務單位主管人員、出缺單位主管人員及秘書長等分別評定分數後,檢同有關資
料簽報院長交付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審議。無意願參與該次之陞遷者,得以書面或於
積分甄審名冊內聲明放棄並親自簽名。
前項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銓敘較高職等或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
,排序在前。
積分甄審名冊經提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由人事室連同會議紀錄,簽報院長就
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職缺數為二個以上時,就職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院長對前項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公
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項及本要點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
宜。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