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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82年7月7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監察院院台綜字第1094030137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之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院各層人員之權責,除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外,並以「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為準
      。(附表一至三)
      前項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二層或第三層核定之事項,如認屬重要,得報請第一層或第二層
      核定之。
      第一項明細表內所列舉之事項,屬於第一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二層人員處理之。屬
      於第二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三層人員處理之。屬第三層核定事項,為應業務或效能
      之需,得向下授權。
      本院特種委員會、小組公務之處理權責劃分,準用常設委員會分層負責明細表。(附表
      二至三)

  • [附表]
  • 附表一-監察院分層負責明細表

  • 附表二-監察院常設委員會監察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

  • 附表三-監察院常設委員會行政事務分層負責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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