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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90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監察院院台綜字第1094030159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至第五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院暨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寄存、銷售等管理事項。
      本院出版品專責單位為綜合業務處,辦理上述出版品管理事項。本院並得定期查核所屬
      機關之執行績效。

  • [修正]
  • 四、本院各單位出版品編印應辦理事項:
      (一)出版品編印應擬定編印規範,簽會綜合規劃室,經奉核後,將出版品相關資料登
         錄於本院出版品管理系統,由綜合業務處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規定,申請
         各項編號。
      (二)承辦單位得籌組編印小組審查。
      (三)承辦單位應要求廠商印製樣書,依合約規定審查後,簽會綜合業務處作出版品形
         制上之最後檢查。
      (四)應指派專人辦理出版品管理,並更新出版品管理系統資料。

  • [修正]
  • 五、出版品之編號申請:
      (一)統一編號:由綜合業務處經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申請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
         並列印申請單。
      (二)國際標準書號或國際標準期刊號:出版品 GPN申請單及相關書目資料(書名頁、
         目次頁、版權頁)各乙份,由綜合規劃室傳真國家圖書館標準書號中心,申請國
         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 CIP)或函送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
         (ISSN)。

  • [修正]
  • 十、本院出版品應於出版後,將出版品之原始內文檔及全文 PDF檔光碟片乙份,送由綜合業
      務處統籌函轉文化部,同意其利用該圖書及再授權他人利用之權利(詳如附件六)。如
      出版品有特殊考量,應於編印前敘明,得不在此限。

  • [附表]
  • 附件六

  • [修正]
  • 十一、出版品出版或發行後,應依規定將出版品分送下列機關或單位:
       (一)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送各寄存圖書館一份。
       (二)國家圖書館二份。
       (三)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
       (四)本院綜合業務處二份。

  • [修正]
  • 十三、本院出版品需交「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銷售者,由綜合業務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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