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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93年4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監察院院台綜公字第1124030724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開放時間及方式:
      (一)開放時間:
         1.每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開放一般民
          眾參觀。
         2.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開放機關、學校或團體參觀。
         3.每星期五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及星期六、日上午九時至十
          二時,十二時,開放拍攝婚紗照。
         4.如遇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含連續之例假日),暫停開放
          院區參觀及拍攝婚紗照。
      (二)開放方式:一般民眾毋須事先申請,但應於參觀日攜帶身分證
         明文件向服務臺辦理登記。機關、學校或團體及有婚紗攝影需
         求者,須於預定參觀或攝影日一週前,提出申請。(申請表格
         式如附件一、二)

  • [附表]
  • 附件一-監察院院區開放機關、學校或團體參觀申請表

  • 附件二-監察院院區開放拍攝婚紗照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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