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93年4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監察院院台綜公字第1124030724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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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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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放時間及方式:
(一)開放時間:
1.每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開放一般民
眾參觀。
2.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開放機關、學校或團體參觀。
3.每星期五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及星期六、日上午九時至十
二時,十二時,開放拍攝婚紗照。
4.如遇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含連續之例假日),暫停開放
院區參觀及拍攝婚紗照。
(二)開放方式:一般民眾毋須事先申請,但應於參觀日攜帶身分證
明文件向服務臺辦理登記。機關、學校或團體及有婚紗攝影需
求者,須於預定參觀或攝影日一週前,提出申請。(申請表格
式如附件一、二)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