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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84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監察院院臺人字第1001630772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監察院社團補助費申請單」,並自100年12月2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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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社團活動宜利用非上班時間或假日辦理。如有必要需利用辦公時間辦理者,應先簽請核
      准(一星期以一次為原則);活動期間如需借用本院會議室或其他場所時,以不影響公
      務進行為原則,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
      社團簡介、活動訊息或幹部異動資料應通知人事室及本院各單位,並刊登本院院區網路
      資訊系統,以利同仁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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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本院補助之社團以十五個為原則,申請補助之社團依其性質與本院業務之相關性,提報
      工作會報認列優先順序或依議定方式補助。
      本院辦理各項活動,必要時得請社團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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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核准補助之社團,每六個月申請補助費一次,申請時須檢附上開期間每次活動之社員出
      席名單,如該期間活動出席少於七十人次時,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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