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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87年5月12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監察院院台綜字第1094030144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至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院各單位之施政計畫及工作計畫,由各主辦單位負責擬訂,綜合業務處負責協調及彙
      辦。

  • [修正]
  • 四、本院中程施政計畫之編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應依整體發展願景,參考過去監察成效、預算審議結果、年度施政績效評
         估及未來環境趨勢分析等,依本院之使命及願景,據以編訂未來四年施政重點。
      (二)中程施政計畫內容如下:
         1.使命:依憲法及法律賦予之職權,論述其存在之目的及應履行之任務。
         2.願景:依據使命,就組織、功能、職掌及業務推展需求,描繪整體未來共同努
          力之理想,策訂長程發展目標。
         3.施政目標及重點:在使命及願景引導下,規劃未來四年應達成之重要施政目標
          及施政重點。
      (三)中程施政計畫編訂程序如下:
         1.中程施政計畫每四年編訂一次,各單位應於中程施政計畫期滿當年一月三十一
          日前擬訂下期中程施政計畫草案,送綜合業務處彙辦。
         2.綜合業務處編訂本院中程施政計畫草案,陳報院長核定後實施,並送行政院備
          查。

  • [修正]
  • 五、本院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施政計畫應依據中程施政計畫及因應法律規定編訂。
      (二)施政計畫,應包括下列二部分:
         1.施政目標。
         2.施政重點。
      (三)年度施政重點之編訂,應包括下列事項:
         1.院長指示事項。
         2.院會及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決議與委員建議事項。
         3.各單位計畫辦理之重要工作事項。
         4.其他經核定之重要工作事項。
      (四)年度施政計畫編訂程序如下:
         1.本院各單位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擬訂下年度之年度施政計畫草案,送綜合
          業務處彙辦。
         2.綜合業務處彙編本院施政目標及重點,陳報院長核定後實施,並由會計室據以
          編製下年度概算。

  • [修正]
  • 六、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之編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工作計畫應依據年度施政計畫編訂。
      (二)年度工作計畫編訂程序如下:
         1.各單位應依據年度施政計畫及年度法定預算,擬訂年度工作計畫,於每年十二
          月十六日前,送綜合業務處彙辦。
         2.綜合業務處編訂本院年度工作計畫,陳報院長核定後,配合預算執行。
         3.各單位年度工作計畫之編訂格式,如附件。
      (三)各單位於編訂年度工作計畫時,應注意下列原則:
         1.計畫內容不得與現行法令及本院年度施政計畫相牴觸。
         2.計畫內容不得超出職掌之範圍。
         3.為使國家資源有效分配,應切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對原有計畫與所擬新增計
          畫,應縝密檢討,排列優先順序。
      (四)各單位年度工作計畫奉核後,應依本院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要點,列管考核,定期
         檢討其實施績效,辦理獎懲。

  • [附表]
  • 附件-監察院年度施政計畫及各單位年度工作計畫編訂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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