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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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密案件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以本院機密檔案專用封套密封,並於封套上註明承辦單位
、日期、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保存年限、機密
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在封口簽章。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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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文件後,應依下列方法整理:
(一)同一案卷檔案,原則依目次號順序,由小至大排列裝訂。
(二)同一案卷,如厚度超過三公分以上者,得分成數卷。
(三)整理檔案,應依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過長過寬之文件,應予摺疊,過小而無法
裝訂者,應黏貼於與公文大小相同之紙張上,如附件過大或過厚,不便合併裝訂
者,另行存置。
(四)案卷另行存置之附件,應於附件適當位置標示檔號,並於原卷上加蓋「附件另存
」戳記。
(五)附件為照片、微縮、影音、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應另備媒體保存袋。
(六)整理檔案時,如發現文件皺摺,應即理平,如有破損或字跡模糊缺少者,應會同
原承辦單位或人員查考補填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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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歸檔文件文(編)號及檔號應逐件輸入電腦,建立總歸檔資料,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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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檔案應依下列原則置入容具及排架:
(一)檔案經登入分類目錄及目次表後,均應納入檔案夾,卷脊標明檔號及保存年限
。
(二)每一檔案夾以存放同一分類號之案卷為原則。
(三)檔案應依檔號大小之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排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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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委員因批辦人民書狀或經核派調查案件,認有必要,承辦單位或協查人員應依
前點第一項規定之程序借調檔案。
前項情形,本院委員亦得填寫調案單,敘明與執行業務有關事由,逕送檔案管理單
位送會承辦單位處理。承辦單位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員借調檔案。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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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院委員與職員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本院委員與職員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將離職單送檔案管理單位簽章,並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承辦案件應全部完成歸檔程序。
(二)借調機關內部之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三)承辦他機關向本院借調或依法調用之檔案,其未歸還時,應依相關規定列為
職務移交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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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承辦單位對其檔案保存年限如有變更,應簽報權責長官核准後,通知檔案管理單位
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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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已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檔案銷毀目錄,送承辦單位表示意見
,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
辦理銷毀檔案前,應將檔案銷毀目錄併同銷毀計畫,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如有辦理檔案鑑定者,應併附檔案鑑定報告。
前項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復同意後,應就核復意見再行檢視,以辦理後續事宜,
並簽報權責長官核准,會同有關單位派員監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