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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85年12月23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監察院院台秘檔字第1080931369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一點、第十七點、第二十二點、第三十二點、第三十五點、第三十六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機密案件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以本院機密檔案專用封套密封,並於封套上註明承辦單位
      、日期、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保存年限、機密
      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在封口簽章。

  • [修正]
  • 九、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文件後,應依下列方法整理:
      (一)同一案卷檔案,原則依目次號順序,由小至大排列裝訂。
      (二)同一案卷,如厚度超過三公分以上者,得分成數卷。
      (三)整理檔案,應依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過長過寬之文件,應予摺疊,過小而無法
         裝訂者,應黏貼於與公文大小相同之紙張上,如附件過大或過厚,不便合併裝訂
         者,另行存置。
      (四)案卷另行存置之附件,應於附件適當位置標示檔號,並於原卷上加蓋「附件另存
         」戳記。
      (五)附件為照片、微縮、影音、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應另備媒體保存袋。
      (六)整理檔案時,如發現文件皺摺,應即理平,如有破損或字跡模糊缺少者,應會同
         原承辦單位或人員查考補填之。

  • [修正]
  • 十一、歸檔文件文(編)號及檔號應逐件輸入電腦,建立總歸檔資料,永久保存。

  • [修正]
  • 十七、檔案應依下列原則置入容具及排架:
       (一)檔案經登入分類目錄及目次表後,均應納入檔案夾,卷脊標明檔號及保存年限
          。
       (二)每一檔案夾以存放同一分類號之案卷為原則。
       (三)檔案應依檔號大小之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排列。

  • [修正]
  • 二十二、本院委員因批辦人民書狀或經核派調查案件,認有必要,承辦單位或協查人員應依
        前點第一項規定之程序借調檔案。
        前項情形,本院委員亦得填寫調案單,敘明與執行業務有關事由,逕送檔案管理單
        位送會承辦單位處理。承辦單位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員借調檔案。

  • [修正]
  • 三十二、本院委員與職員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本院委員與職員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將離職單送檔案管理單位簽章,並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承辦案件應全部完成歸檔程序。
        (二)借調機關內部之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三)承辦他機關向本院借調或依法調用之檔案,其未歸還時,應依相關規定列為
           職務移交事項。

  • [修正]
  • 三十五、承辦單位對其檔案保存年限如有變更,應簽報權責長官核准後,通知檔案管理單位
        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規定辦理。

  • [修正]
  • 三十六、已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檔案銷毀目錄,送承辦單位表示意見
        ,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
        辦理銷毀檔案前,應將檔案銷毀目錄併同銷毀計畫,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如有辦理檔案鑑定者,應併附檔案鑑定報告。
        前項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復同意後,應就核復意見再行檢視,以辦理後續事宜,
        並簽報權責長官核准,會同有關單位派員監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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